車輛警報器標志燈具安裝服務指南
2013-01-05 18:02:09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各縣(市)、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核查工作結束后的2日內,將車輛基本信息、申請、受理、核查等情況及擬辦意見按照規定格式、內容填制辦理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情況登記表,與車輛數碼照片(控制在300k以內)通過公安網一并上傳至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各縣(市)上傳的信息,與車輛登記信息進行網上比對,并對其他受理、實地核查等上報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在1日內通過公安網上傳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第十六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各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的申辦車輛核查情況及車輛照片,在3日內完成審查。對屬于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申請材料齊全有效,核查合格的車輛,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將批準信息通過公安網回傳至相關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屬設區市或市轄區相關單位的,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準予許可信息的1日內,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按照規定期限送達申請人;屬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1日內將批準信息轉發至相關縣(市),由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1日內,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按照規定期限送達申請人。
第十七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將證件委托設區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申請人,或者通過當面、郵寄等法定方式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以下第(一)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有第(五)至第(九)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補正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未按規定改正或改正后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不予許可:
(一)車屬單位不具備執行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特定工作任務的工作職責、職能的;
(二)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與登記不一致的;
(四)車輛噴涂的標志圖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警報器音調屬非本類車輛專用音調的;
(六)未屏蔽與本類車輛警報器音調無關的音調的;
(七)標志燈具顏色不符合規定的;
(八)標志燈具式樣不符合規定的;
(九)存在其他不予許可情形的。
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通過公安網回傳至相關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屬設區市或市轄區相關單位的,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信息的1日內,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按照規定期限送達申請人;屬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的,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1日內將不予許可信息轉發至相關縣(市),由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1日內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按照規定期限送達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網絡無法使用或發生故障不能在規定期限上傳相關材料和信息的,縣(市)、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通過當面或郵寄方式報送辦理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情況登記表、車輛電子數碼照片及相關文書。
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各縣(市)上報的申辦材料審核無誤后,再行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條 各縣(市)、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辦結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相關申請、核查、審批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組卷,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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