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換車輛登記證書
2011-06-17 14:59:17
第一節 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六十五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并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無誤后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拓印的車架號處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六十六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必須是原件),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加蓋“檔案已核”章。
第六十七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符合規定的受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六十八條 [證件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制作機動車《登記證書》,十五日內完成。
第六十九條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節 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七十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收回損毀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含簽注滿的登記證書),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憑證。
第七十一條 [證件管理崗]制作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機動車所有人;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第三節 首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2001年10月1日前
注冊的在用車未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第七十二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在換發行駛證《機動車檢驗表》上填寫完善相關技術參數,并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七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檢驗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對不符合規范的項目進行完善補充、不準確的參數進行更正修改。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制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第七十四條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檢驗表》原件。
(3)《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4)身份證明復印件。
注意事項:補領、首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可同時辦理變更登記,但手續必須完備。
第四節 在冊機動車,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
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
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第七十五條 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務流程按本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行政執法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證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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