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2011-07-08 10:56:09
辦理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改變機動車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機動車,屬于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屬于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審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更換的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無號碼的,打刻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屬于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使用性質變更的,還應當查驗是否已拆除標志燈具、警報器,是否已清除車身外觀制式、標志圖案等;制作機動車標準照片,并粘貼到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并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信息;屬于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與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簽注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制作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還應當收回原號牌并銷毀,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制作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一條 辦理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信息,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按照變更登記的日期調整注冊登記日期;簽注登記證書;復印原機動車的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制作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將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原機動車的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屬于進口機動車、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的,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并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涉及機動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與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后的信息,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比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符合規定的,簽注登記證書;整理檔案資料,裝訂成冊,注明聯系電話、傳真電話和聯系人姓名,并加蓋車輛管理所業務專用章;密封機動車檔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請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轉入,不得拆封。”對機動車檔案資料齊全但登記事項有誤、檔案資料填寫、打印有誤或者不規范、技術參數不全等情況,應當書面注明;對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排除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等嫌疑后,書面注明缺失的資料及原因。
(四)登記審核崗收回號牌并銷毀,將機動車檔案和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入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登記證書,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審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查詢并下載機動車登記信息,與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制作機動車標準照片,并粘貼到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并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檔案資料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比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審查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簽注登記證書,制作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轉入,不得退檔:
(一)機動車轉出后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
(二)機動車轉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改變車身顏色的;
(三)檔案資料齊全但存在登記事項有誤、檔案資料填寫、打印有誤或者不規范、技術參數不全等情況的;
(四)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冊的機動車檔案資料不齊全,經核實不屬于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等嫌疑車輛的;
(五)簽注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不準確,但屬同一省、自治區管轄范圍內的。
對屬前款第(一)項的,辦理轉入時同時補發登記證書;對屬前款第(二)項的,辦理轉入時一并辦理變更登記;對屬前款第(三)項中檔案資料齊全但存在登記事項有誤或者技術參數不全的,辦理轉入時一并更正、補齊。
第十五條 轉入地車輛管理所認為需要核實檔案資料的,應當與轉出地車輛管理所協調。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協查申請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出具書面材料,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憑書面材料辦理轉入。
轉出地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對轉出車輛有不同意見的,車輛管理所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
第十六條 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據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標準被退回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機動車登記內容,將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原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第十七條 辦理共同所有人姓名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為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簽注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制作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并銷毀,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制作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交機動車所有人。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查驗崗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登記審核崗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審查相關資料。符合規定的,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辦理轉出。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范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辦理變更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原件,辦理機動車轉入的,收存《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收存更換后的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原件,原機動車的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復印件;
(四)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收存行駛證原件;
(五)屬于機動車轉入的,收存原機動車檔案內的資料;
(六)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辦理共同所有人姓名變更登記的,除收存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收存下列資料:
(一)變更前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機動車為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復印件。屬于機動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收存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的復印件;
(三)屬于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收存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行駛證原件。
第十九條 辦理變更備案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事項變更的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備案信息,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簽注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住所變更的,收回原行駛證并銷毀,制作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行駛證,錄入變更后的聯系方式。
(三)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查驗崗查驗無被鑿改嫌疑的,打刻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屬于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并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錄入備案信息,并簽注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
(四)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條 辦理變更備案的,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住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收存相關事項變更證明的復印件;
(四)屬于重新打刻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的,收存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能夠確認該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按照本規范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將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復印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二)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被改變的,按照本規范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將《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原件、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復印件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存入機動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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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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