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2011-06-15 10:30:18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一節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第二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
第三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四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三章辦理換證、補證和注銷業務
第一節辦理換證業務
第二節辦理補證業務第三節辦理注銷業務
第四章辦理記分和審驗業務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六章考試要求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數據庫規范》和《機動車駕駛證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數據庫,根據本規范的規定,在《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記錄經辦過程和經辦人信息,與業務辦理信息一并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并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內容打印各類與辦理駕駛證業務有關的證、表。
第二章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一節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不具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查詢結果后,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上述情況的,出具退辦憑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查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查詢。期間,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
(二)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屬于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三)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后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以下簡稱《準考證明》)編號,并制作《準考證明》。
(五)受理崗核發《準考證明》;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經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并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六)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后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七)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八)業務領導崗審核。
(九)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十)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準考證明》。
(十一)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后歸檔。
第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初次申領。
(二)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明名稱及號碼、住址:按照申請人身份證明記錄的內容錄入。
(三)申請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四)駕校名稱:按照出具各科目培訓記錄的駕校全稱錄入。
(五)身體條件、醫療機構名稱:按照《身體條件證明》記載的內容錄入。
(六)《準考證明》編號:按照車輛管理所確定的號碼錄入。
(七)《準考證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準考證明》的日期錄入。
(八)《準考證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準考證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計算,按照滿兩年的日期錄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時,年齡在69周歲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請人滿71周歲的生日錄入;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時,年齡在59周歲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請人滿61周歲的生日錄入;申請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時,年齡在49周歲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請人滿51周歲的生日錄入。
(九)各科目考試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試合格的對應日期分別錄入。
(十)各科目考試成績:按照考試成績表記載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分別錄入。
(十一)各科目考試員:按照考試成績表記載的各科目考試員姓名分別錄入。
(十二)機動車駕駛證證號:按照申請人身份證明號碼錄入。
(十三)檔案編號:按照車輛管理所確定的檔案編號錄入。
(十四)初次領證日期:按照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錄入。
(十五)準駕車型和準駕車型代號: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十六)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領證日期錄入。
(十七)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錄入六年。
第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錄入的內容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加蓋核發機關印章,粘貼或打印符合《機動車駕駛證證件》標準的申請人照片。準駕車型按照A1、A2、A3、B1、B2、C1、C2、C3、C4、D、E、F、M、N、P的順序,在機動車駕駛證相應欄內自左向右排列簽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簽注A1的同時,不再簽注A3、B1、B2、C1、C2、C3、C4、M。
(二)簽注A2的同時,不再簽注B1、B2、C1、C2、C3、C4、M。(三)簽注A3的同時,不再簽注C1、C2、C3、C4。
(四)簽注B1的同時,不再簽注C1、C2、C3、C4、M。
(五)簽注B2的同時,不再簽注C1、C2、C3、C4、M。
(六)簽注C1的同時,不再簽注C2、C3、C4。
(七)簽注C3的同時,不再簽注C4。
(八)簽注D的同時,不再簽注E、F。(九)簽注E的同時,不再簽注F。
第七條《準考證明》應當記載和簽注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明號碼、《準考證明》編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錄入的內容記載和簽注。
(二)申請人的照片:符合《機動車駕駛證證件》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三)預約考試信息:簽注申請人考試科目二、科目三的日期、考試地點和經辦人。
(四)車輛管理所業務專用章: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規格,并壓蓋申請人照片的左下角。申請人照片允許計算機打印。
第八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身體條件證明》。
(四)考試成績表。
(五)《準考證明》。
(六)經駕校培訓的,還需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第二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
第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資料,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對申請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和牽引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查詢申請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符合規定的,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業務。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受理崗還應當收存原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增駕申請。
(二)增加的準駕車型和準駕車型代號: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三)增加準駕車型的日期:按照車輛管理所審核確定的日期錄入。
(四)本規范第五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按原機動車駕駛證簽注;按照本規范第七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準考證明》。
第十一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存檔資料。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體條件證明》、身份證明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確認初次領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時申請人已年滿18周歲。屬于復員、退伍、轉業的,還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復員、退伍、轉業證明;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二)考試崗對于需要考試的,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考試科目一,按照第六項規定考試科目三。
(三)檔案管理崗、業務領導崗和受理崗分別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規定辦理。屬于復員、退伍、轉業的,受理崗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同時,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軍警換證。
(二)初次領證日期:按照領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錄入。
(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錄入。屬于在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請的,年份按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年份錄入;屬于在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請的,年份按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年份的上一年份錄入。
(四)本規范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七項規定的事項;考試的,還應當錄入本規范第五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二)考試的還需收存考試成績表。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但屬于復員、退伍、轉業的,應當收存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和復員、退伍、轉業證明復印件。
第四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體條件證明》、身份證明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
(二)受理崗、考試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考試崗還應當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三;與我國簽訂互認機動車駕駛證協議不需要考試的,按照協議執行;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考試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檔案管理崗、業務領導崗和受理崗分別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境外證換證。
(二)身體條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錄入。
(三)初次領證日期:按照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初次領證日期簽注。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記載的,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簽注。不滿18歲領取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申請人18歲的生日錄入。
(四)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錄入。屬于在初領證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請的,年份按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年份錄入;屬于在初領證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請的,年份按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年份的上一年份錄入。
(五)本規范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七項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存檔資料。
(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
第三章辦理換證、補證和注銷業務
第一節辦理換證業務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屬于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的,還應審核《身體條件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達到累積記分滿分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二)屬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業務領導崗應當審核。
(三)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四)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除有效期滿換證外,應當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錄入有效期滿換證;屬于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的,錄入達到年齡換證;屬于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錄入自愿降級換證;屬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錄入信息變化換證;屬于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的,錄入證件損毀換證。
(二)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錄入,但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按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年份錄入年份,按照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錄入月、日。
(三)駕駛證有效期限:按照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錄入,但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按照累積記分查詢結果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確定并錄入,提前換領了延長有效期限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換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生效前達到記分滿分記錄的,收繳其已換領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合格后重新核發原有效期限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換證日期:錄入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
(五)屬于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錄入準駕車型和準駕車型代號。
(六)屬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和身份證明錄入變化事項和變化后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二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還需收存累積記分查詢結果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
(三)屬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需收存原機動車駕駛證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比對申請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確認申請人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累積記分情況,及是否具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情形,下載打印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對于申請人累積記分達到滿分的,出具退辦憑證,告知申請人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
(三)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四)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打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經辦人簽名后傳真給原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記載接收人姓名和傳真日期,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證件轉入換證。
(二)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明名稱及號碼、住址、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和準駕車型代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按照原機動車駕駛證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資料錄入;住址發生變化的,按照身份證明記錄的內容錄入。
(三)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按照原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全稱錄入。
(四)原檔案編號:按照原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錄入。
(五)本規范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事項。
(六)轉入日期:按照車輛管理所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日期錄入。
(七)累積記分分值:按照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資料錄入。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資料。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
(五)《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接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后,在《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上記載接收人和接收日期,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轉出。
(二)轉出日期: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記載的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日期錄入。
(三)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轉入信息反饋通知書》記載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全稱錄入。
第二節辦理補證業務
第二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及是否具有被注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達到累積記分滿分的,出具退辦憑證,告知申請人接受處理。
(二)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補證。
(二)辦理補證日期:錄入補發機動車駕駛證日期。
(三)辦理補證次數:按照駕駛人補證累計次數錄入。
第三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機動車駕駛證,并將《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三節辦理注銷業務
第三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注銷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屬于申請注銷的,受理崗審核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屬于機動車駕駛證被撤銷的,檔案管理崗審核并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屬于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檔案管理崗審核并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屬于其他符合注銷條件而未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直接簽注意見。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
(三)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需要公告的,向社會公告信息。
第三十三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信息: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注銷。
(二)注銷原因:錄入注銷原因。
(三)注銷日期:按照車輛管理所審核確定的注銷日期錄入。
第三十四條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屬于申請注銷的,還需收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和機動車駕駛證。
(二)屬于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還需收存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
(三)屬于撤銷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屬于吊銷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
第四章辦理記分和審驗業務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采取集中教育或自學等形式,組織累積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并做好教育記錄。對已接受教育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出具接受教育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滿分考試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符合規定的,對一次達到滿分的預約科目一考試,對兩次以上達到滿分的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二)考試崗按照本規范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考試科目一,按照第六項規定考試科目三。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
(四)業務領導崗審核。
(五)檔案管理崗清除記分分值。對本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打印《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并傳真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在《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上記載接收人和傳真日期。
(六)受理崗發還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管理所收到違法行為地轉來的《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后,在《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上記載接收人和接收日期,檔案管理崗復核計算機信息,經業務領導崗審核后,清除記分分值。
第三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本規范第五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機動車駕駛人屬于本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的不予錄入;屬于經違法行為地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的,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錄入本規范第五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和考試地車輛管理所全稱。
第三十八條車輛管理所將考試成績表、《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收存備查,下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銷毀。
第三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收到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后,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按照《身體條件證明》的內容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辦理日期及醫療機構名稱,并打印回執,交申請人或代理人!渡眢w條件證明》應當收存備查至下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銷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送達車輛管理所。第四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審驗時,需要審驗的事項為: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和累積記分。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一證一檔。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包括實物檔案和電子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四十二條實物檔案應當保存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資料,記錄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簽注的事項,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聯系地址。
第四十三條實物檔案保存的資料應當裝訂成冊,并填寫檔案資料目錄,置于資料首頁,案卷編號為檔案編號。實物檔案按照檔案編號順序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順序上架排列。
第四十四條對于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需要更正的,車輛管理所辦理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屬于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的,受理崗核實需要更正的事項,提出更正意見;屬于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的,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意見。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更正事項和意見,做出更正決定。
(三)允許更正的,檔案管理崗分別更正實物和電子檔案,需要重新制作機動車駕駛證的,制作機動車駕駛證,受理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簽注“檔案更正。
(二)錄入更正項目和更正后的內容。(三)按照辦理更正的日期錄入更正日期。
第四十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設置專用檔案室(庫),并在檔案室(庫)內設立檔案查閱室。檔案室(庫)應當確保安全。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因辦案需要查閱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和經辦人的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查詢本人檔案的,應當出具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由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準后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復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準。已入庫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
第四十七條車輛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損毀、丟失的,應當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經書面批準后,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補建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打印機動車駕駛證在計算機管理系統內的所有記錄信息,并補充現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補建完畢后,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登記系統核對,并出具核對公函。補建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與原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有同等效力,但檔案資料內無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補建檔案的文件和核對公函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注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兩年后銷毀,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保留三年后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章考試要求
第四十九條科目一考試題庫結構分為通用試題和專用試題:
(一)通用試題主要考核各種準駕車型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基本知識。
(二)專用試題主要考核不同準駕車型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專項知識。具體分為:大型客車和牽引車專用試題,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專用試題和其他準駕車型專用試題?颇恳豢荚嚨幕绢}型為單項選擇題和判斷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考試題庫中加入不超過10%的地方交通法規。
第五十條科目一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的監督下,由申請人通過計算機閉卷答題,考試時間為45分鐘?颇恳还部荚100道題,按照通用試題和專用試題4∶1的比例,由計算機考試系統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生成,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50題為法規知識,20題為機動車構造保養知識,30題為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二)報考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60題為法規知識,20題為機動車構造保養知識,20題為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三)報考其他準駕車型的,80題為法規知識,10題為機動車構造保養知識,10題為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第五十一條科目一考試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計算機考試設備。
(二)申請人之間有一定間隔,防止抄襲作弊。
第五十二條科目二考試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滿足考試車輛完成規定考試內容所需的行駛區域。
(二)場內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著系數大于0.40。
(三)考試樁位、標線準確清晰。
第五十三條科目二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場地和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的現場監督下,由申請人按照規定的考試線路和操作規范獨立完成駕駛。其中,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科目二考試應當使用計算機自動監控考試系統考試。
第五十四條科目三考試道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內道路應當有滿足場內道路駕駛考試內容所需的設施及相應的標志、標線。
(二)實際道路應當有交叉路口及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山區道路、涵洞、隧道較多的地區,實際道路還應具有相應的考試路段。
第五十五條科目三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場地和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的同車監督下,由申請人按照考試員的考試指令完成場內道路和實際道路的駕駛操作。
第五十六條考試員應當具備考試員資格,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五十七條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荚噯T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公布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資格;考試中應當嚴格履行考試程序,執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指出考試中發現的問題和原因。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考試的考試員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隨機安排考試員,在考場公開考試員名單;具有多處考試場地的,可以適時組織考試員異地交叉考試;組織考試監督小組,抽查考試質量;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雙考官制度。
第五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嚴禁任何人員在場外指導。對于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發現替考、教練員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的,一律取消考試人的考試資格,屬于駕校培訓的,還應當向其所在駕校通報,建議主管部門對駕校進行整頓并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六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的考試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培訓問題,指導培訓工作;對駕校的培訓質量進行評價,對存在嚴重培訓質量問題的駕校提出整頓意見,對存在培訓質量低劣、弄虛作假、買賣駕駛證等問題的駕校,建議主管部門對駕校進行整頓并處理有關責任人,駕校整頓期間,停止受理該駕校學員的考試申請。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于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因年齡、身高等申請條件不符合對應準駕車型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降級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準駕車型。
第六十二條《準考證明》遺失的,申請人可憑身份證明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車輛管理所應當予以辦理。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公安部令第67號)規定的準駕車型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準駕車型的對應關系見《準駕車型對照表》。車輛管理所辦理原準駕車型駕駛證換領現準駕車型駕駛證時,按照《準駕車型對照表》規定的對應關系簽注準駕車型。
第六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圍分別為:
(一)業務專用章,用于《準考證明》、退辦憑證、機動車駕駛證檔案中需要蓋章的情況以及出具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查詢證明材料等。(二)證件專用章,用于機動車駕駛證。(三)個人名章,用于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流程單等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需要經辦人蓋章的情況,個人名章允許打印。
上述印章的規格全國統一。
第六十五條本規范規定式樣的證、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印制。本規范規定的實習標志式樣,應當在車輛管理所辦證大廳公布。本規范未規定式樣的證、表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式樣。
第六十六條本規范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薦內容: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1-06-14)
-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1-06-15)
- ·機動車登記規定(2011-06-15)
-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2011-06-15)
-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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