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16-04-06 10:06:15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促使其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辦法(試行)》(冀政辦函〔2014〕38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監察、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過罰得當的原則,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方式,采取省級監管與屬地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省級“黑名單”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管理和解除“黑名單”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之日起,管理期限為3年。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已列入國家級“黑名單”管理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嚴重危害事故的;
(四)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積極整改落實的;
(七)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經負有社會保險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八)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十)高危行業企業拒不繳納風險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
(十一)三年內2次被列入市級“黑名單”管理的;
(十二)誠信等級由A級或B級直接降為D級的;
(十三)存在其它抗拒、妨害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行為的;
(十四)存在其它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通過事故調查、督導督察、執法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據資料。
基礎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注冊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死亡人數、事故簡況、直接經濟損失;非法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信息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按照“誰主張、誰告知;誰主管、誰告知”的原則,提前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聚合。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負責采集、匯總本級本系統擬列入或解除“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并上報本級安委會辦公室,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逐級上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省級“黑名單”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將相關信息通報省安全監管、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質監、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工會、銀行、能源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水利、氣象及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并通過省級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系外省市的,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將其被列入“黑名單”相關情況,通報相關省市安委會辦公室或行業主管部門。
(五)信息刪除。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應當在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并提出刪除申請,經原信息采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將相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經省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并通報省安全監管、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質監、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工會、銀行、能源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水利、氣象及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
已解除“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系外省市的,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將其已解除“黑名單”管理的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省市安委會辦公室或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 信息采集的部門及人員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誤或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予以更正或變更,并將相關情況報送本級安委會辦公室,逐級上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 對因第四條第六項被列入“黑名單”管理后態度端正、整改積極、效果明顯的,經生產經營單位申請,信息采集部門驗收合格的,可提前向省安委會辦公室申請解除“黑名單”管理。其它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不能提前解除管理措施。
第八條 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對其新發生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須每月向所在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1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業主管部門報告1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半年向省行業主管部門報告1次安全生產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每月須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1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向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1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專項執法檢查,各市行業主管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專項執法檢查,省行業主管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專項執法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達到要求。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進行抽查。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
(三)省安委會辦公室每年至少約談1次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嚴格限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措施。在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表彰時,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相關情況應同時通報紀委、組織部門。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人員不得推選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市新聞媒體根據省、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時反映相關限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發布、刪除及對“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懲戒措施方面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不作為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和本行業的具體實施方法,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內容,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出現對“黑名單”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時,按照認定從嚴、管理層級從高、管理時限從長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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