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11-06-15 11:04:22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法制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登記、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經營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送保監會審批。保監會按照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的情況進行核查,根據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可以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 被保險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嚴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責任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由于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應當統一,具體辦法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應當建立有關強制保險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具備經營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二)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的。
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補交保險費;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補交保險費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和機動車管理部門,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投保人未交付保險費的,應當按照合同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自所有權轉移之日起5日內辦理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條 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新購機動車需要到異地辦理注冊登記的;
(三)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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