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登記
2011-06-17 14:51:04
第一節 屬于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管轄區域內轉移的
第三十五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來歷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必須是原件),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屬于軍改掛機動車,還應審查《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并由受理人簽章),符合規定的受理轉移登記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三十六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三十七條 [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原件。
(3)《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4)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機動車來歷憑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拍賣證明、《協助執行通行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7)軍改掛機動車省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軍隊、武警部隊移交企業和生產經營企業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原件。
第二節 屬于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轄區域內轉移的
第三十八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明原件及兩張復印件(由本人簽名、注明聯系電話、留指紋)、機動車所有人書面申請、拓印車架號的《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符合規定的加蓋“檔案已核”印章。
第三十九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架號碼拓印膜、并查驗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拓印的車架號處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四十條 [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并由受理人簽章。
第四十一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現機動車所人提交的《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機動車確認審核表》、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來歷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審查《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屬于軍改掛機動車,還應審查《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符合規定的受理轉移登記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四十二條 [業務領導崗]復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三日內將機動車檔案交現機動車所有人,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原件。
(4)《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原件。
(5)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機動車來歷憑證原件或復印件,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拔證明必須是原件。
(7)屬海關監管車輛《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8)軍改掛機動車省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軍隊、武警部隊移交企業和生產經營企業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原件。
(9)《行駛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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