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
2011-06-14 17:54:54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公共事件等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情形時,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規定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或者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公路法規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協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導交通。
第二十六條 在作出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或者恢復通行、開通高速公路的決定后,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指揮機構應當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疏導分流車輛,維護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接到關閉高速公路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通知所轄收費站及時關閉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務區出口。
第二十七條 在采取和解除暫時中斷通行或者關閉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時,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利用有關廣播電臺、信息服務臺等媒體發布信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和沿線設置的可變信息板、提示牌等設施發布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橋梁以及人員能夠通行設施的兩側設置的安全護網或者護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狀態。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在高速公路兩側種植的樹木、設置的廣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設的管線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三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施工、養護作業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實行作業區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錐筒和警示燈具。施工作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穿著安全標志服和佩戴安全標志帽,并乘坐作業車輛出入作業區。
第三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不得進行爆破、焚燒物品、放牧等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嚴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投擲物品。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處置工作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因查緝嫌疑車輛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調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費站、機動車維修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有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提供。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交通事故處理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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