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2011-06-15 11:08:48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效交強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品的;
(四)涉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九條 具有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在責任區執行勤務時,發現或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迅速到達現場,確定事故類別,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應根據《河北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規范》(試行)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事故認定、車輛損失無異議,共同請求調解的,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簽名后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車輛損失無法確定的,交通警察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待車輛確定損失后,2日內可共同申請駐點警務室民警進行一次調解,接到調解申請的駐點民警,應當在1日內完成1次調解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持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于每周一交轄區事故處理部門統一歸檔保管,以備核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持事故認定書和當事人、保險公司理賠查勘人員簽字確認的《保險車輛定損清單》及維修發票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索賠
第十二條 遇有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視情況標明現場車輛、傷亡人員等痕跡物證具體位置,保護現場,疏導交通,通知轄區事故處理部門出警處理。對于前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辦案民警應當及時報市級事故處理部門批準,移交轄區事故處理部門使用一般程序處理。 第三章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發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解決:
(一)在城市區道路上,單車損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機動車損壞的,或者機動車僅車身前后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二)凡異地投保在河北省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原則接受承保公司的委托后,可由其移離事故現場后,按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上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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