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新的汽車分類標準
2011-08-17 10:16:07 來源:河北公安交管網
新國標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說明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汽車分類的兩個新國標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已于2001年7月3日對外發布,2002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GB/T15089-2001主要用于型式認證,是型式認證各技術法規適用范圍的依據;GB/T3730.1-2001是通用性分類,適用于一般概念、統計、牌照、保險、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據。
新頒布的兩個新國標在按用途劃分的基礎上,建立了乘用車和商用車概念,尤其是在轎車的劃分上改革較大,解決了管理和分類的矛盾,是和國際接軌的標準。在我國加入WTO之際頒布實施新分類標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3730.1-20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代替GB/T3730.1-1988
1 范圍
本標準對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類型給出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為在道路上運行而設計的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
2 術語和定義
2.1 汽車MOTOR VEHIC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
――載運人員和/或貨物;
――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
――特殊用途。
本術語還包括:
a)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
2.1.1 乘用車 PASSENGER CAR(見表1)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也可牽引一輛掛車。
注:表1中2.1.1.1-2.1.1.6給出的乘用車也可俗稱轎車。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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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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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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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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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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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乘用車
saloon (sedan)
|
車身:封閉式,側窗中柱有或無。
車頂(頂蓋):
固定式,硬頂。有的頂蓋一部分可以開啟。
座位:
4個或4個以上座位,至少兩排。
后座椅可折疊或移動,以形成裝載空間。
車門:2個或4個側門,可有一后開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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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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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頂乘用車
convertible saloon
|
車身:具有固定側圍框架的可開啟式車身。
車頂(頂蓋):車頂為硬頂或軟頂,至少有兩個位置:1.封閉;2.開啟或拆除。
可開啟式車身可以通過使用一個或數個硬頂部件和/或合攏軟頂將開啟的車身關閉。
座位:4個或4個以上座位,至少兩排。
車門:2個或4個側門
車窗:4個或4個以上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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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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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乘用車
pullman saloon(pullman sedan)(executive limousine)
|
車身:封閉式。前后座之間可以設有隔板。
車頂(頂蓋):
固定式,硬頂。有的頂蓋一部分可以開啟。
座位:4個或4個以上座位,至少兩排。后排座椅前可安裝折疊式座椅。
車門:4個或6個側門,也可有一個后開啟門。
車窗:6個或6個以上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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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
小型乘用車coupe
|
車身:封閉式,通常后部空間較小。
車頂(頂蓋):固定式,硬頂。有的頂蓋一部分可以開啟。
座位:2個或2個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車門:2個側門,也可有一個后開啟門。
車窗:2個或2個以上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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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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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篷車
convertible(open tourer)(roadster)(spider)
|
車身:可開啟式。
車頂(頂蓋):車頂可為軟頂或硬頂,至少有兩個位置:第一個位置遮覆車身;第二個位置車頂卷收或可拆除。
座位:2個或2個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車門:2個或4個側門。
車窗:2個或2個以上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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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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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背乘用車
hatchback
|
車身:封閉式,側窗中柱可有可無。
車頂(頂蓋):固定式,硬頂。有的頂蓋一部分可以開啟。
座位:4個或4個以上座位,至少兩排。后座椅可折疊或可移動,以形成一個裝載空間。
車門:2個或4個側門,車身后部有一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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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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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車
station wagon
|
車身:封閉式。車尾外形按可提供較大的內部空間。
車頂(頂蓋):固定式,硬頂。有的頂蓋一部分可以開啟。
座位:4個或4個以上座位,至少兩排。座椅的一排或多排可拆除,或裝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裝載平臺。
車門:2個或4個側門,并有一后開啟門。
車窗:4個或4個以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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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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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乘用車
multipurpose passenger car
|
上述2.1.1.1-2.1.1.7車輛以外的,只有單一車室載運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車。但是,如果這種車輛同時具有下列兩個條件,則不屬于乘用車:
1 除駕駛員以外的座位數不超過6個;
只要車輛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裝點,就應算"座位"存在。
2 p-(M+N×68)> N×68式中:p-最大設計總質量。
M-整車整備質量與1位駕駛員之和。N-除駕駛員以外的座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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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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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頭乘用車
forward control passenger car
|
一種乘用車,它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后,并且方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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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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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乘用車
off-road passenger car
|
在其設計上所有車輪同時驅動 (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或其幾何特性(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技術特性(驅動軸數、差速鎖止機構或其它型式機構)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許在非道路上行駛的一種乘用車。
|
|
2.1.1.11
|
專用乘用車
special purpose passenger car
|
運載乘員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車,它具備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車身和/或裝備。
例如:旅居車、防彈車、救護車、殯儀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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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1
|
旅居車
motor caravan
|
旅居車是一種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設施結構的乘用車。
-座椅和桌子;
-睡具,可由座椅轉換而來;
-炊事設施;
-儲藏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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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2
|
防彈車
armoured passenger car
|
用于保護所運送的乘員和/或物品并符合裝甲防彈要求的乘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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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3
|
救護車
ambulance
|
用于運送病人或傷員并為此目的配有專用設備的乘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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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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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車
hearse
|
用于運送死者并為此目的而配有專用設備的乘用車。
|
|
注:定義中的車窗指一個玻璃窗口,它可由一塊或幾塊玻璃組成(例如通風窗為車窗的一個組成部分)。
|
||
2.1.2 商用車輛 COMMERCIAL VEHICLE(見表2)
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汽車,并且可以牽引掛車。
乘用車不包括在內。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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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術語
|
定義
|
|
2.1.2.1
|
客車
BUS
|
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
客車有單層的或雙層的,也可牽引一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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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1.1
|
小型客車
minibus
|
用于載運乘客,除駕駛員座位外,座位數不超過16座的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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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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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車
city-bus
|
一種為城市內運輸而設計和裝備的客車。這種車輛設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夠的空間供頻繁停站時乘客上下車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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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3
|
長途客車
interurban coach
|
一種為城間運輸而設計和裝備的客車。這種車輛沒有專供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在其通道內可載運短途站立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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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1.4
|
旅游客車
touring coach
|
一種為旅游而設計和裝備的客車。這種車輛的布置要確保乘客的舒適性,不載運站立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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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5
|
鉸接客車
articulated bus
|
一種由兩節剛性車廂鉸接組成的客車。在這種車輛上,兩節車廂是相通的,乘客可通過鉸接部分在兩節車廂之間自由走動。
這種車輛可以按2.1.2.1.2-2.1.2.1.4進行裝備。
兩節剛性車廂永久聯結,只有在工廠車間使用專用的設施才能將其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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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1.6
|
無軌電車
trolley bus
|
一種經架線由電力驅動的客車。
這種電車可指定用作多種用途,并按2.1.2.1.2、2.1.2.1.3和2.1.2.1.5進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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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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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客車
off-road bus
|
在其設計上所有車輪同時驅動(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或其幾何特性(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技術特性(驅動軸數、差速鎖止機構或其它型式機構)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許在非道路上行駛的一種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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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8
|
專用客車
special bus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只適用于需經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載運人員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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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
半掛牽引車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
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商用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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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
貨車
GOODS VEHICLE
|
一種主要為載運貨物而設計和裝備的商用車輛,它能否牽引一掛車均可。
|
|
2.1.2.3.1
|
普通貨車
general purpose goods vehicle
|
一種在敞開(平板式)或封閉(廂式)載貨空間內載運貨物的貨車。
|
|
2.1.2.3.2
|
多用途貨車
multipurpose goods vehicle
|
在其設計和結構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但在駕駛員座椅后帶有固定或折疊式座椅,可運載3個以上的乘客的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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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3.3
|
全掛牽引車
trailer towing vehicle
|
一種牽引牽引桿式掛車的貨車。
它本身可在附屬的載運平臺上運載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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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4
|
越野貨車
off-road goods vehicle
|
在其設計上所有車輪同時驅動(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或其幾何特性(接近角、離去角 、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技術特性(驅動軸數、差速鎖止機構或其它型式的機構)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許在壞路上行駛的一種車輛。
|
|
2.1.2.3.5
|
專用作業車
special goods vehicle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貨車。例如:消防車、救險車、垃圾車、應急車、街道請洗車、掃雪車、清潔車等。
|
|
2.1.2.3.6
|
專用貨車
specialized goods vehicle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運輸特殊物品的貨車。例如:罐式車、乘用車運輸車、集裝箱運輸車等。
|
2.2 掛車TRAILER
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用于:-載運人員和/貨物;
――特殊用途。
2.2.1 牽引桿掛車DRAW-BAR TRAILER(見表3)
至少有兩根軸珠掛車,具有:
――一軸可轉向;
――通過角向移動的牽引桿與牽引車聯結;
――牽引桿可垂直移動,聯結到底盤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具有隱藏支地架的半掛車也作為牽引桿掛車。
表3
|
序號
|
術語
|
定義
|
|
2.2.1.1
|
客車掛車
bus trailer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人員及其隨身行李的牽引桿掛車。它可按2.1.2.2和2.1.2.3裝備。
|
|
2.2.1.2
|
牽引桿貨車掛車
goods draw-bar trailer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貨物的牽引桿掛車。
|
|
2.2.1.3
|
通用牽引桿掛車
general purpose draw-bar trailer
|
一種在敞開(平板式)或封閉(廂式)載貨空間內載運貨物的牽引桿掛車。
|
|
2.2.1.4
|
專用牽引桿掛車
special draw-bar trailer
|
一種牽引桿掛車,按其設計和技術特性用作:――需經特殊布置后才能載運人員和/(或)貨物;――只執行某種規定的運輸任務。
(例如:乘用車運輸掛車、消防掛車、低地板掛車、空氣壓縮機掛車等,不限于本表所列)。
|
2.2.2 半掛車 SEMI-TRAILER(見表4)
車軸置于車輛重心(當車輛均勻受載時)后面,并且裝有可將水平或垂直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
表4
|
序號
|
術語
|
定主義
|
|
2.2.2.1
|
客車半掛車
bus semi-trailer
|
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半掛車。這種半掛車可按2.1.2.1至2.1.2.3加以裝備。
|
|
2.2.2.2
|
通用貨車半掛車
general purpose goods semi-trailer
|
一種在敞開(平板式)或封閉(廂式)載貨空間內載運貨物的半掛車。
|
|
2.2.2.3
|
專用半掛車
special semi-trailer
|
一種半掛車,按其設計和技術特性用作:――需經特殊布置后才能載運人員和(或)貨物;――只執行某種規定的運輸任務。
(例如:原木半掛車、消防半掛車、低地板半掛車、空氣壓縮機半掛車等,不限于本表所列)。
|
|
2.2.2.4
|
旅居半掛車
caravan semi-trailer
|
能夠提供活動睡具的半掛車。
|
2.2.3 中置軸掛車 CENTRE AZLE TRAILER(見表4)
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于掛車),車軸位于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于牽引車,不超過相當于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1000N的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
表4
|
序號
|
術語
|
定義
|
|
2.2.3.1
|
旅居掛車
caravan
|
能夠提供活動睡具的中置軸掛車。
|
2.3 汽車列車 COMBINATION VEHICLES(見表5)
表5
|
序號
|
術語
|
定義
|
|
2.3.1
|
乘用車列車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
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
|
2.3.2
|
客車列車
bus road train
|
一輛客車與一輛或多輛掛車的組合。
各節乘客車廂不相通,有時可設服務走廊。
|
|
2.3.3
|
貨車列車
goods road train
|
一輛貨車與一輛或多輛掛車的組合。
|
|
2.3.4
|
牽引桿掛車列車
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
一輛全掛牽引車與一輛或多輛掛車的組合。
|
|
2.3.5
|
鉸接列車
articulated vehicle
|
一輛半掛牽引車與具有角向移動聯結的半掛車組成的車輛。
|
|
2.3.6
|
雙掛列車
double road train
|
一輛鉸接式列車與一輛牽引桿掛車的組合
|
|
2.3.7
|
雙半掛列車
double semi-trailer road train
|
一輛鉸接式列車與一輛半掛車的組合。兩輛車的聯結是通過第二個半掛車的聯結裝置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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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平板列車
platform road train
|
一輛貨車和一輛牽引桿貨車掛車的組合;在可角向移動的貨物承載平板的整個長度上載荷都是不可分地置于牽引車和掛車上。為了支撐這個載荷可以使用輔助裝置。這個載荷和/或它的支撐裝置構成了這兩個車輛的聯接裝置,因此不允許掛車再有轉向聯結。
|
(原)中國汽車分類標準(GB9417-89)將汽車分類為8類:
1、載貨汽車:微型貨車 Ga<=1.8t
輕型貨車 1.8T<Ga<=6t
中型貨車 6t<Ga<=14t
重型貨車 Ga>14t
2、越野汽車:輕型越野汽車 Ga<=5t
中型越野汽車 5t<=Ga<=13t
重型越野汽車 13t<Ga<=24t
超重型越野汽車 Ga>24t
3、自卸汽車:輕型自卸汽車 Ga<=6t
中型自卸汽車 6t<Ga<=14t
重型自卸汽車 Ga>14t
礦用自卸汽車
4、牽引車: 半掛牽引汽車
全掛牽引汽車
5、專用汽車:箱式汽車
罐式汽車
起重舉升汽車
倉柵式汽車
特種結構汽車
專用自卸汽車
6、客車: 微型客車 L<=3.5m
輕型客車 3.5m<L<=7m
中型客車 7m<L<=10m
大型客車 L>10m
特大型客車
7、轎車: 微型轎車 V<=1L
普通級轎車 1L<V<=1.6L
中級轎車 1.6L<V<=2.5L
中高級轎車 2.5L<V<=4L
高級轎車 V>4L
8、備用分類號
9、半掛車: 輕型半掛車 Ga<=7.1t
中型半掛車 7.1t<Ga<=19.5
重型半掛車 19.5t<Ga<=34t
超重型半掛車 Ga>34t
注: 1、Ga——廠定最大總質量(單位:t-噸);
L——車廠(單位: m—米); V——發動機排量(單位: l—升).
2、載貨汽車、自卸汽車、半掛車Ga為公路 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越野汽車Ga為越野車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
3、中型、大型客車包括城市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及團體客車;特大型客車指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
責任編輯:hbjt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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