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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安全 > 法規常識 > 法律法規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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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10 19:41:00  來源:公安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八十六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且非臨時性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本規定所稱“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和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1、準駕車型及代號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3、實習標志式樣

                                                                                        4、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附件1

                                                                                        準駕車型及代號

                                                                                        準駕車型

                                                                                        代號

                                                                                        準駕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

                                                                                        準駕車型

                                                                                        大型客車

                                                                                        A1

                                                                                        大型載客汽車

                                                                                        A3、B1、B2、C1、C2、C3、C4、M

                                                                                        牽引車

                                                                                        A2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車

                                                                                        A3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

                                                                                        中型客車

                                                                                        B1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M

                                                                                        大型貨車

                                                                                        B2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重型、中型專項作業車

                                                                                        小型汽車

                                                                                        C1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型、微型專項作業車

                                                                                        C2、C3、C4

                                                                                        小型自動擋汽車

                                                                                        C2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

                                                                                        C3

                                                                                        低速載貨汽車

                                                                                        C4

                                                                                        三輪汽車

                                                                                        C4

                                                                                        三輪汽車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C5

                                                                                        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只允許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普通三輪摩托車

                                                                                        D

                                                                                        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三輪摩托車

                                                                                        E、F

                                                                                        普通二輪摩托車

                                                                                        E

                                                                                        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二輪摩托車

                                                                                        F

                                                                                        輕便摩托車

                                                                                        F

                                                                                        發動機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車

                                                                                         

                                                                                        輪式自行機械車

                                                                                        M

                                                                                        輪式自行機械車

                                                                                         

                                                                                        無軌電車

                                                                                        N

                                                                                        無軌電車

                                                                                         

                                                                                        有軌電車

                                                                                        P

                                                                                        有軌電車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 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康;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附件3

                                                                                        實習標志式樣

                                                                                        一、汽車實習標志式樣

                                                                                         

                                                                                        二、摩托車實習標志式樣

                                                                                         

                                                                                        附件4

                                                                                        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方格尺寸圖

                                                                                        顏色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C=100,M=80,Y=5,K=0

                                                                                        使用規定 :

                                                                                        1、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后部分別設置專用標志。

                                                                                        2、專用標志應當設置在車身距離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責任編輯:王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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