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013-01-05 18:26:13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兩名民警進行現場勘驗;
(二)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派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驗;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日內進行現場檢驗,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運輸一級超限物品需要對通行道路勘察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道路勘察,制定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辦理通行許可證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期限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
(一)辦理一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二)辦理二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
(三)辦理三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辦結。
對決定核發通行許可證件的,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和期限送達申請人。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決定時,應當對申請人提出以下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并要求承運人落實:
(一)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二)超寬的,白天應在載運物兩側安裝明顯示寬標識,夜間安裝示寬標志燈具;
(三)超長的,應當在車輛后部懸掛號牌運輸放大號;載運物遮擋車箱燈光的,還應當在載運物后部安裝相應的標志燈具;
(四)運輸二級以上超限物品對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配置前導或后衛車輛;
(五)裝載后車貨高度超過4.5米的,在運輸車輛前方應當采取必要的測高措施;
(六)城市市區道路高峰時段禁止通行;
(七)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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