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的規定,我局增加了“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原代碼執行。新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自2017年5月1日起啟用,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代碼 |
名稱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6063 |
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