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醫療衛生系統救護車的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核準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審批類別 |
11130000000218616B-XK-022-0000 |
醫療衛生系統救護車的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核準 |
無 |
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號)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二)地方性法規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十屆人代會常委會公告2006年第67號)第九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
四、受理機構
河北省衛生廳醫政處
五、決定機構
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六、審批數量
凡符合條件均予審批。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全省各級醫療機構。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具備或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屬于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范圍的;
2.未在本省登記的車輛;
3.申辦車輛未辦結登記手續、領取號牌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5.申請人提交的車輛外觀照片、數碼照片、行駛證復印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6.提交的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
7.申請書填寫內容缺項的;
8.車屬單位不具備執行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特定工作任務的工作職責、職能的;
9.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模糊無法辨認的;
10.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與登記不一致的;
11.車輛噴涂的標志圖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2.警報器音調屬非本類車輛專用音調的;
13.未屏蔽與本類車輛警報器音調無關的音調的;
14.標志燈具顏色不符合規定的;
15.標志燈具式樣不符合規定的;
16.存在其他不予許可情形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申請書 |
原件 |
1 |
紙質 |
|
|
2 |
機動車行駛證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4紙 |
|
3 |
車輛外觀照片2張 |
原件 |
2 |
紙質 |
長88mm±0.5mm,寬60mm±0.5mm,圓角半徑為4mm |
|
4 |
車輛外觀數碼照片 |
原件 |
1 |
電子 |
300萬—500萬像素 |
|
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2.申請表下載地址:電子政務網站。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現場報送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公安廳交管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隊、石家莊市新華區合作路358號
(二)辦公時間:窗口報送時間按具體辦公時間。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和制發救護車的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送達
受理部門應當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十二、審批時限
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行政許可
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
(二)不予行政許可
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十五、結果送達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通過當面、郵寄等法定方式送達申請人。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公安廳交管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隊、石家莊市新華區合作路358號
(二)電話咨詢:0311-87867658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公安廳交管局,石家莊市新華區合作路358號
(二)電話投訴:0311-87867655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合作路358號
(二)聯系電話:0311-87867658
(三)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通過電話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